中教数据库 >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文章详情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界定公式的经济学分析

更新时间:2023-05-28

【摘要】与普通物质财产不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非零和性",即权利人的损失不等于侵权人的获利。侵权是进入市场的一种(非法)手段。该手段为侵权人带来的收益和为权利人带来的损失,均依赖于市场竞争状况。通过建立寡头市场专利侵权竞争模型,对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两个界定公式进行经济分析的结果表明,该规定中实际损失界定公式低估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另一公式侵权人实际获利法在市场竞争程度低时低估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在市场竞争程度较高时高估了其实际损失。因此,法院应明确指出现有界定公式的系统偏差,修改相关界定公式,并引导法庭在个案中考虑市场竞争因素,以减少和避免对权利人实际损失的界定误差。

【关键词】

222 2页 免费

发表评论

登录后发表评论 (已发布 0条)

点亮你的头像 秀出你的观点

0/500
以上留言仅代表用户个人观点,不代表中教立场
相关文献

推荐期刊

Copyright © 2013-2016 ZJHJ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1570号-13

京公网安备 11011102000866号